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6-08-06 16:40 浏览次数:【字号:默认 大 特大】
- 信息索引号
- 014006569/2026-00132
- 生成日期
- 2026-08-06
- 公开日期
- 2026-08-06
- 文件编号
- 锡建安〔2026〕4号
- 效力状况
- 有效
- 发布机构
- 无锡市住建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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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内容概述
- 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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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、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,各有关单位:
为深化落实房屋安全"六化"建设要求,进一步规范安全鉴定活动,压实主体责任,强化行业监管,根据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》《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》等规定和省、市有关严惩安全生产领域弄虚作假的工作要求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全面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通知如下。
一、明确鉴定类别
房屋安全鉴定是指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单位(以下简称鉴定单位)接受委托,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》《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》《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》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《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》等技术标准规范,对既有房屋结构安全状况进行调查、检测、分析验算和等级评定的专业技术活动,主要包括危险性鉴定、可靠性鉴定(含安全性鉴定、使用性鉴定)和抗震鉴定等。
房屋安全鉴定应选择危险性鉴定、可靠性鉴定或安全性鉴定,使用性鉴定不得单独作为判定房屋结构安全的依据;生产经营类房屋在开业前需要鉴定的,应选择可靠性鉴定或安全性鉴定。
对存在明显危险构件或整体危险迹象的房屋,应选择危险性鉴定,且应当以建筑单体为基本单位开展鉴定。
对鉴定等级为Csu(三)、Dsu(四)级(《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》)、Ⅲ(三)、Ⅳ(四)级(《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》)的房屋,鉴定单位同时须按照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》对该房屋开展危险性鉴定。
二、加强归集公示管理
按照"自愿归集、信息公布、动态管理"的原则,建立鉴定单位、鉴定报告等信息归集公示制度。
(一)鉴定单位按照自愿原则,向企业工商注册地或办公所在地的区住建部门归集;市住建部门收到区住建部门汇总信息后,及时通过网站等途径公布鉴定单位归集信息。
归集的单位信息:企业名称,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法人代表,注册地或驻锡办公地,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,缴纳社保的员工及职称信息等。
(二)鉴定单位在签订合同(或接受委托)后,须在"无锡市房屋安全鉴定信用管理信息系统"(以下简称归集系统)内登记上传,完成合同归集;在现场检测前,须将检测方案、现场工作计划等上传,完成方案归集;在鉴定报告出具后,须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,由系统赋予二维码标识并生成归集表,完成报告归集。其中鉴定类别为危险性鉴定时,在合同归集阶段,区住建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,完成房屋状况核查并明确意见。
归集的报告信息:已归集的鉴定报告统计信息,被主管部门认定的虚假报告项目名称和其他负面信息等。
(三)市、区两级住建部门按照行业规范标准,加大对已归集鉴定单位、鉴定报告的监管,每季度更新单位信息和鉴定报告项目名称,虚假报告项目名称和其他负面信息经确认后及时更新,公布期至负面信息影响消除后一年。
(四)虚假鉴定报告和其他负面信息的认定:
1.故意减少、遗漏、变更关键检测项目、计算分析项目的,引用的检测数据未经现场检测或者现场检测部位、数量与报告明显不一致的,导致鉴定结论失实的;
2.未进行必要的承载力验算分析直接评定等级,或者结构形式判断明显有误、结构建模计算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,导致鉴定报告结论错误的;
3.伪造、变造检测数据或者鉴定结论的;
4.伪造鉴定机构公章,或者伪造相关人员签章或者签发时间的;
5.申请归集时提交虚假材料,隐瞒真实情况的;
6.出具虚假不实鉴定报告或因鉴定工作失误、错误,造成事故或重大社会影响的;
7.在鉴定过程中,鉴定单位发现存在《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》第十五条规定禁止行为,或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,或根据《危险房屋鉴定标准》鉴定为局部危险或者整幢危险房屋的,未按规定及时告知委托人和报告市、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;
8.拒绝主管部门整改要求或存在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。
三、加强鉴定服务保障
鉴定单位承接业务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,明确双方权利义务、鉴定目的、范围内容、服务期限、鉴定依据标准、合同价款等,并查看核实委托人委托资格等。
委托人应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其合法权益的其他有效凭证,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,不得明示暗示或要求鉴定单位出具虚假报告。
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报告的编号应当连续,不得随意抽撤、涂改;鉴定报告必须加盖鉴定专用章,且经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章后方可出具;鉴定单位应加强鉴定专用章的使用管理,不得加盖于非本《通知》规定的鉴定类别报告。鉴定报告正文首页应放置委托人、现场鉴定人员在鉴定房屋前的合影,合影应注明项目名称和现场鉴定人员的姓名、职责分工和指纹等(上述信息均为手写),并采用铜版A4纸横版彩色打印,保证清晰可见,长久保存。
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、各区住建部门做好鉴定单位、鉴定报告的归集、公布等工作,完善信息化系统,保证工作有序开展。
本通知自8月10日起试行,在试行期中遇到任何问题,请联系市建设工程管理服务中心(联系电话:68512961),江阴市、宜兴市可参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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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8月6日






